第二十九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接受业主大会及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督促业主支付物业费;
(五)拟订需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案;
(六)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资金的归集、补交和续交;
(七)每半年至少公开征集一次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配合和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九)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以及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应当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字;
(十)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共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未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名单;
(十一)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提出查询共同事务和共决事项的原始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