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筹备组应当完成下列筹备工作:
(一)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议题;
(四)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五)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人数比较多的,筹备组应当以幢(楼)、楼栋单元等一定户数为单位,组织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单元长)或者招募志愿者,协助筹备组工作。
筹备组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筹备组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