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所有人仅为夫妻一方的,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其配偶行使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其配偶视为业主。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构)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不动产买卖、继承、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构)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个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