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