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二)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