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