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