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