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