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并当场明示抽测结果。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测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