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摄影摄像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取证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