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