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不得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