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机动车不得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