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使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数量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使用的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染防治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