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要延续经营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