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确定班车客运经营者。

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不得以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