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税务、财政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