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其征缴保障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健全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征缴效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