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