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