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