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