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