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与修复规划,保护浑江流域的天然湿地,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对退化的湿地采取封育、截污、补水、种草等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