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浑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设水生态治理、保护与修复工程,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拓展水生态空间,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