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浑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组织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设水生态治理、保护与修复工程,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拓展水生态空间,恢复生态系统功能。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