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系统推进浑江流域内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采取回填复垦、植树造林、基岩裸露地覆土及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实施采露矿山废弃地、闭坑矿山、采煤塌陷区等生态环境修复。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