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守浑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的主体功能定位,严格管控生态空间,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