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浑江流域河道清淤疏浚、清理水域漂浮物、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