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