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