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控制和消减情况;突发水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水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入河排污口位置与水质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水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