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七百弄鸡养殖场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养殖档案的,由自治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