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鸡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