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鸡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养殖第十八条有效鸡群发生染疫或疑似染疫,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疫情,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鸡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染疫生鸡及其排泄物等污染物,进行消毒。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依照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依照动物防疫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