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育雏单位禁止有下列销售种鸡的行为:

(一)未标注或者标注虚假七百弄鸡标识认证的;

(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

(四)冒充其他育雏单位或者七百弄鸡品种的;

(五)有其他违法销售情形的。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