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鸡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养殖第十九条有效育雏单位禁止有下列销售种鸡的行为:(一)未标注或者标注虚假七百弄鸡标识认证的;(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三)使用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的;(四)冒充其他育雏单位或者七百弄鸡品种的;(五)有其他违法销售情形的。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