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未答复或者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