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承担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