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或者有效乘车信息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车证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