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或者有效乘车信息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车证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