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制定和调整票价应当依法进行,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公布并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对符合规定的乘客实行免票和优惠票价。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统一的便于乘客换乘的轨道交通车票制式。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