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和统计数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