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设置明确的标志引导乘客购票、乘车;

(三)保持售票、检票、电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四)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完好,引导标志齐全、准确、易识别;

(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公告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六)车站、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巡查频率不应低于每三小时一次;

(八)宣传安全乘车知识,提供问询服务;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