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根据线路建成和投入运营的实际情况划定,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具体范围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前款规定审核、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