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三)出入口、换乘通道、通风亭、风井、风道、冷却塔、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所、牵引变电所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四)轨道交通过河(洪道)桥梁或隧道外边线外侧上、下游各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应当对全线有条件设置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区域设置边界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