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开展下列活动,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地面堆载、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土、采石、采砂;

(四)敷设或者搭建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五)在轨道交通桥梁或隧道过河(洪道)段实施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七)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施工时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进行协商,共同组织专家论证会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落实保护措施,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在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之外的其它建设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

在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水务、国防和人防等工程外,禁止进行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