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生态环保、绿色低碳标准,采取防噪声、防危险废物、防扬尘等措施,减少轨道交通运行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