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养犬免疫宣传、信息搜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对犬吠扰民、携犬出户未用犬绳(链)牵领、占用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养犬、未即时清理犬粪等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