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依法登记的犬类保护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