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协调处理养犬纠纷。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