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养犬人做好犬只免疫接种,协助做好养犬登记,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控制和处置流浪犬,协调处理养犬纠纷。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