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查处犬吠扰民、放任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负责犬只集中饲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犬只检疫、动物诊疗机构名单信息公布;会同有关部门界定和公告养犬种类。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占道售犬等行为。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