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